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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预告登记不享优先受偿权

更多资讯请访问瑞昌房产网www.ruichang.biz    文章类型: 房产新闻         点击数:2295 加入时间:2017/8/29 11:10:12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也就是说,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预告登记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所保障的并非现实物权,而是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仅表明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了请求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权利,但抵押权并未因此而设立。可见,仅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不能视为抵押权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即当事人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抵押权登记的,预告抵押登记予以失效,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人取得抵押权后,方能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为贷款一方的银行,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银行可从自身的业务角度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一是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之前,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或追加其他担保措施。建议在与开发商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中增加约定,预告登记办妥后若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房产证或抵押登记办理义务的,开发商仍需对对应的购房贷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直至抵押房产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或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是预告登记后,尽快实现抵押预告登记向正式抵押登记的转化。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将预告登记转换为抵押登记,确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三是注重对借款人和开发商的考察评估。在抵押预告登记效力不确定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就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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